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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摔倒老人反遭92万索赔:好人只得到该有的清白

文章来源: 观察者 于 2026-09-18 09:36:03 - 新闻取自各大新闻媒体,新闻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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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25年6月17日,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驾驶三轮车前往乡镇派件,途中发现十余米外一名老人摔倒。他跑过去查看情况,注意到老人鼻部有已凝固的血迹,判断老人确实受了伤,便坚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前,他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看护。急救人员和老人家属到场后,李师傅协助将老人送上救护车,又随车陪同前往医院。在老人家属办理入院手续期间,他留在身边照看老人。此后数日,他还持续跟进询问老人康复情况。

几个月后,老人家属将李师傅作为肇事者诉至当地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92万余元。

交警部门调查显示,事发路段属监控盲区,涉事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与老人发生接触。在医院病房内,老人家属多次询问是否被快递三轮车碰撞致伤,老人均明确予以否认。

法院结合交警证明、车辆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师傅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书指出,家属诉请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源: 犇视频

问题来了,证据链这么清晰,老人自己说了没有碰撞,车辆没有痕迹,路段没有监控,家属却硬要把92万余元的索赔压到救助者头上,这有可能构成诬告吗?

直接说结论,不太可能。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针对的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民事索赔不在此列。

民事诉讼对应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罪标准。

仅凭这份判决,目前不能反过来认定老人家属构成虚假诉讼。因为法院认定的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京东小哥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解决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并不等于已经查明家属明知没有碰撞仍故意捏造事实起诉。

那李师傅能否反诉名誉侵权?也很困难。诉讼中的主张即便败诉,一般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否则没有人敢打官司;要追究责任,须证明对方明知虚假仍起诉,而家属完全可以辩称当时确实以为老人被撞。

2018年浙江金华有过一回先例,小伙滕某扶起摔倒的曹某,反被指认撞人,交警调取监控还其清白后,他起诉对方,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滕某与律师准备起诉材料时发现,对这种情况“目前尚未有对应的法律条款”,只能以“见义勇为损害纠纷”的名义起诉对方。这起案子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场,没有留下一份可以援引的判决。

本案中,李师傅得到了什么?他本就该有的清白。

李师傅失去了什么?一年多的诉讼纠葛、被当作肇事者的压力、配合调查和应诉消耗的精力、心里承受的委屈等等,全部自行消化。

所在快递站点和公司法务团队愿意托底,是个案的担当,兜得住李师傅,兜不住下一个没有法务团队的普通人。

如果最终证明救助者没有责任,那么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所付出的一切成本,应该由谁承担?

倘若一个人可以在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把另一个人拖进漫长诉讼,而败诉之后只需承担诉讼费,那在利益计较之下,“聪明人”会做出什么选择,不难想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好人条款”护住了救助的手,却没法帮他们承担证明清白的“成本”。

当救助者只能自己吞下漫长诉讼所付出的精力与委屈,人心的天平会往哪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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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摔倒老人反遭92万索赔:好人只得到该有的清白

观察者 2026-09-18 09:36:03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25年6月17日,广东江门快递员李师傅驾驶三轮车前往乡镇派件,途中发现十余米外一名老人摔倒。他跑过去查看情况,注意到老人鼻部有已凝固的血迹,判断老人确实受了伤,便坚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前,他一直守在老人身边看护。急救人员和老人家属到场后,李师傅协助将老人送上救护车,又随车陪同前往医院。在老人家属办理入院手续期间,他留在身边照看老人。此后数日,他还持续跟进询问老人康复情况。

几个月后,老人家属将李师傅作为肇事者诉至当地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92万余元。

交警部门调查显示,事发路段属监控盲区,涉事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无法证实与老人发生接触。在医院病房内,老人家属多次询问是否被快递三轮车碰撞致伤,老人均明确予以否认。

法院结合交警证明、车辆痕迹、询问笔录等证据综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师傅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书指出,家属诉请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图源: 犇视频

问题来了,证据链这么清晰,老人自己说了没有碰撞,车辆没有痕迹,路段没有监控,家属却硬要把92万余元的索赔压到救助者头上,这有可能构成诬告吗?

直接说结论,不太可能。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针对的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民事索赔不在此列。

民事诉讼对应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入罪标准。

仅凭这份判决,目前不能反过来认定老人家属构成虚假诉讼。因为法院认定的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京东小哥李师傅的驾驶行为与老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这解决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并不等于已经查明家属明知没有碰撞仍故意捏造事实起诉。

那李师傅能否反诉名誉侵权?也很困难。诉讼中的主张即便败诉,一般也不构成名誉侵权,否则没有人敢打官司;要追究责任,须证明对方明知虚假仍起诉,而家属完全可以辩称当时确实以为老人被撞。

2018年浙江金华有过一回先例,小伙滕某扶起摔倒的曹某,反被指认撞人,交警调取监控还其清白后,他起诉对方,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滕某与律师准备起诉材料时发现,对这种情况“目前尚未有对应的法律条款”,只能以“见义勇为损害纠纷”的名义起诉对方。这起案子最终以双方和解收场,没有留下一份可以援引的判决。

本案中,李师傅得到了什么?他本就该有的清白。

李师傅失去了什么?一年多的诉讼纠葛、被当作肇事者的压力、配合调查和应诉消耗的精力、心里承受的委屈等等,全部自行消化。

所在快递站点和公司法务团队愿意托底,是个案的担当,兜得住李师傅,兜不住下一个没有法务团队的普通人。

如果最终证明救助者没有责任,那么他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所付出的一切成本,应该由谁承担?

倘若一个人可以在几乎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情况下,把另一个人拖进漫长诉讼,而败诉之后只需承担诉讼费,那在利益计较之下,“聪明人”会做出什么选择,不难想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好人条款”护住了救助的手,却没法帮他们承担证明清白的“成本”。

当救助者只能自己吞下漫长诉讼所付出的精力与委屈,人心的天平会往哪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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