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5日上午,59岁的绿化工人老李在物业公司的工作群内留下几句指向明确管理人员的遗言后,从办公楼坠落身亡。由于遗言的内容,老李的家属李先生认为,老李生前向领导提出过节水建议,相关主管因此对他持续打压,导致其不堪重压跳楼。后来李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涉事物业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下午,该案在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21日晚庭审结束,李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法院将择期宣判。另据记者获悉,涉事物业公司否认原告的所有指控,坚称公司的管理行为与老李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
绿化工在公司大群留遗言跳楼
家属怀疑其因遭遇职场“霸凌”
“各位兄弟姐妹们,再见啦。我的死请各位做个见(证),我的死是XXX一手造成的。请公司严查,还我一个清白!!!拜托各位。我还有九十多岁的一个老母亲。对不起他老人家啦!!”今年7月25日上午,老李将这段遗言发在公司大群之后,从办公楼坠亡。
李先生介绍,他的父亲在2024年年底通过招聘进入这家物业公司,“一开始他的岗位是保安,在干了半年左右,在公司内部转岗成为绿化工人。”李先生他们全家都生活在乌鲁木齐,“因为我们都已经成家了,跟父母一个月会见一两次,事发前10天我还让父亲去帮忙审一下车。”

老李在公司群发送的遗言
李先生称,父亲曾在4月份给公司的一位经理提了关于节水的建议,“后来他的直属主管知道后就指责、质问他,还一直找他麻烦。”事发后李先生还获取到一段录音发现,在事发的前一天,父亲主动找到上述公司经理,质问其为何将自己私下提建议的内容泄露给其主管,并详细讲述了他近日遭受的打击报复,提出澄清事实和更换岗位、主管的要求。
李先生认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面对此种情况,非但没有纠正因为其自身泄密导致的后果,还对老李的求救置之不理,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干预、保护或疏导措施。“父亲在公司大群里发的遗言里点名的人应该就是这位经理。”
李先生表示,事发到现在公司没有进行过赔偿,而且两个涉事管理人员都没有被处理。于是他们只好将该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据李先生的起诉状,他们要求涉事企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涉事企业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万元。该案案由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涉事公司称不存在职场“霸凌”
坠亡与公司管理行为无关
李先生在起诉状中表示,涉事公司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瑕疵,其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上具有过错,涉事经理对老李遭遇的放任态度,以及涉事主管对老李的污蔑报复,共同导致老李产生了“以死澄清”的念头,且由于该项目组管理人员在发现老李产生轻生念头后未及时展开有效的救援措施,最终致使老李坠楼死亡。公司的行为不仅剥夺了老李宝贵的生命,也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无以复加的精神痛苦。
9月21日下午,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开庭。21日晚,李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物业公司的法务到场应诉,法院将择期宣判。9月22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涉事的物业公司未获得正面回应,随后电话被挂断。据记者获取到的该案被告方的答辩状显示,涉事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老李生前照片
涉事物业公司辩称,首先老李系外包单位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关于李先生主张的公司存在“泄露建言”、“职场霸凌”、“拒绝救助”等过错,均与事实不符,公司方不存在过错。“涉事经理将老李反映的问题交办给主管核实,属于项目管理中的正常工作流程,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且涉事主管对老李的批评是围绕工作纪律展开,属于受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相关人员还表示,涉事管理人员没有侮辱、诽谤、打击报复老李的行为,老李的社会评价也并未降低。”
涉事物业公司认为,公司的管理行为与老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老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死亡系其自主选择翻越1.32米高的女儿墙跳楼,非被告行为所致。且从老李发布遗言,到寻找老李、拨打120,整个过程仅约4分钟,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形。

